媽媽讓艾娜安靜呆一會,
她要給朋友打電話,
“靜一點,
別說話,
我一會兒給你買霜淇淋。
”“什麼樣的?”3歲的艾娜問,
“帶巧克力的。
”
這種獎勵方法用起來得心應手,
不需費腦筋、費口舌,
當時又十分有效。
媽媽有獎勵來刺激艾娜與她合作,
其實孩子並不需要賄賂,
不需要用這種交換的方式使自己轉變成一個好孩子。
從本性上他們自己是要做好孩子的。
孩子的好行為應產生於他們自己的意願和對家庭的歸屬感。
與父母合作,
做有用的貢獻,
應使孩子感到偷快。
因為他看到自己的行為對家庭的意義,
看到自己的能力能為人所欣賞,
Advertisiment
當我們為讓孩子與我們合作就賄賂他們, 表面上一次二次, 家長有可能因此達到目的, 但忘記其它後遺症, 而且破壞了孩子良好的本性與願望。 這裡還有一個嚴重問題, 通過賄賂讓孩子去勞動, 等於我們告訴孩子, 他們是不值得信任的, 我們並沒有從根本上認為他們是好孩子、願意合作, 而認為只有在獎勵的刺激下, 才會表現出合作的態度, 這樣我們打擊了他們的自信心, 而不是鼓勵了他們。
從獎勵的效果考慮, 它的有效性也是很值得懷疑的。 獎勵可能表示父母一時的讚賞, 但下次呢?孩子們會自然地想到:爸爸媽媽下次還會獎賞我嗎?我還能有獎勵嗎?是否會獎得更多呢?我們馬上就會認識到,
Advertisiment
如果我們用物質來獎勵孩子們, 就阻止了他們從貢獻和參與中得到精神上的滿足, 將他們的注意力轉到物質的享受, 當我們努力去用獎勵來贏取孩子的合作時, 孩子真正的合作精神以及助人為樂的責任心正消失殆盡。 這是很可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