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原有兩個計畫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3)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4)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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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6)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
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獨生子女證辦理的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榷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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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