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看是否符合獨生子女證辦理條件, 然後到孩子的戶口所在地辦理。 條件符合下列之一的, 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 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 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畫內生育的孩子, 其中一個意外死亡, 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 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 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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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 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 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 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 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 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另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 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名簿、結婚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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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 對符合條件的, 發給《獨生子女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