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劉女士的代理律師講, 劉女士是在一家公司做助理醫師。 事發時, 劉女士已經懷孕, 但她自己并不知道。 根據劉女士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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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法》的規定,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 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并說明和標明正確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劉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 歡樂谷作為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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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樂谷的代理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賠償任何費用。 “劉女士無法證明自己曾經來到歡樂谷游玩, 我們也不認可這個事實, 所以就不存在劉女士因乘坐游樂項目導致傷害的情況, 醫療費、護理費等也就不可能存在。 ”該代理人認為, 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并不明確, 盡管劉女士持有一張歡樂谷的團體票, 但由于票面不記名、無日期, 也不是當天有效, 因此無法證明使用人是誰及入園的具體時間。
“即使劉女士確實曾到歡樂谷游玩, 但當時她已經懷孕, 而且有頭痛病史。 劉女士明知自己的身體狀況仍乘坐大型娛樂設施, 本身具有過錯。 相反, 歡樂谷已經盡到了防范和提示的義務。 ”該代理人認為, 病例無法證明劉女士當時不知道自己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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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劉女士的代理律師表示, 事發時, 劉女士懷孕不足10天, 當天尿檢都沒有檢查出來, 作為一般人是不可能知情的。 而且被告并沒有禁止有頭痛病的人坐游藝項目。 “即使被告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也不能免除責任。 顧客到被告開設的娛樂場所游玩, 被告就應保障其人身安全, 不應以是否具有過錯為前提。 ”至記者發稿時, 庭審仍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