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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結婚也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屈某軍校畢業後分配某部隊作教官。 1996年7月, 屈某以回家與戀人洪某結婚為由向團領導請假。 團領導告訴屈某到部隊政治部開結婚證明。 屈某開出結婚證明後, 即返回家中, 但當洪某向所在單位要求開具結婚證明時, 單位領導告訴洪某, 說屈某所在部隊派人來單位對洪某進行政審, 政審後才能開結婚證明。 洪某聽後很生氣, 認為部隊無端干涉自己的私生活, 為此與屈某發生爭吵。 經屈某部隊領導的耐心解釋, 洪某消除了誤會。 政審合格後, 洪某單位為洪某開具了結婚證明, 二人歡歡喜喜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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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為秦晉之好。

現役軍人結婚, 也和其他公民一樣, 必須經過婚姻登記, 但軍人的職業具有特殊性, 軍人的婚姻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 有關部門對軍人結婚作了以下特殊規定:(1)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 到當地政府申請登記結婚者, 須持團以上政治機關批准結婚的證件及介紹函件。 (2)凡現役軍人回家結婚者, 須取得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信, 或者在准假證上注明系回家結婚, 當地政府准予登記。 如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為結婚問題向當地政府瞭解女方情況時, 當地政府應予協助。 (3)戰士在其因事假回家期間找到對象, 申請結婚者, 如符合《婚姻法》規定, 且女方政治上沒有問題, 只要當地政府負責審查清楚即可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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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所在部隊對洪某進行審查, 是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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