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母親懷孕到小孩出生需辦理的證明和手續主要有:父母雙方的婚育證明、准生證、出生證和落戶口。
主要辦理機構為: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母親戶口所在地婦幼保健站、新生兒出生醫院和父母任意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具體流程如下:小孩母親確定懷孕三個月之內, 小孩父母持雙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雙方“婚育證明”到小孩母親戶口所在婦幼保健站開始定期孕期體檢。 其間, 小孩父母可持保健站出具的“孕三月建卡證明”到小孩母親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辦理“准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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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快要出生時, 母親由婦幼保健站轉到醫院, 婦幼保健站為其出具“孕產婦保健手冊”、“兒童保健手冊”。
孩子出生後半個月內, 小孩父母憑“孕產婦保健手冊”、“兒童保健手冊”、“准生證”並填寫醫院提供的“孕婦須知”(其中, 孩子姓名為必填項目, 應提前為孩子起好名字), 由醫院出具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簡稱出生證)。
隨後, 小孩父母憑戶口本、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和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落戶介紹信, 到派出所為孩子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