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意見刪除“超出醫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未來定能恵及萬千職工。
生育保險辦法 擬不用職工負擔超出的醫藥費
生育險擬覆蓋個體企業
國務院法制辦就《生育保險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規定,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 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因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由用人單位支付其生育保險待遇。
據瞭解, 現行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僅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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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 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後提出, 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後實施。 超過工資總額0.5%的, 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造成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 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專案和標準支付其生育保險待遇。
辦法對於異地生育也作出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異地生育, 其生育醫療費用結算範圍和標準按照參保地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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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記者瞭解到, 舊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而新辦法刪除了這條。 舊辦法由原勞動部1994年12月14日發佈, 至今已行使18年。
辦法還明確,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專案費用。 生育的醫療費用指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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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辦法 擬不用職工負擔超出的醫藥費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 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
意見回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21日。
小編總結:以往額外的醫藥費都由職工個人承擔, 確實為職工的一大負擔, 如今生育保險辦法擬讓用人單位承擔職工的超額醫藥費, 實乃廣大懷孕職工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