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生活津貼付款期限是幾個月, 有確切的要求嗎??
生育,生活津貼
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
(一)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 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二) 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 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 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 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 除了按正常的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外, 還可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難產的, 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Advertisiment
(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 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 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