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 推動計劃生育, 促進優生優育, 提高民族素質, 國家制定了女職工產假、哺乳假的規定。 具體如下:
(一)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假期
1、產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 給予產假90天。 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 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 難產或雙生以上的, 增加產假15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 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 給予產假50天。 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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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貼照發, 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二)女職工妊娠期間的待遇
1、妊娠七個月後, 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 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不安排夜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