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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法規大匯總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一)單胎順產者, 給予產假九十天, 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 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 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 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 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 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 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 年滿二十四周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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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晚育。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 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

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 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 增加晚育假30天, 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 晚育護理假 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 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 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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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 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如工作許可, 經本人申請, 單位批準, 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 應算作勞動時間。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 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 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 每多生一胎, 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嬰兒滿一周歲后, 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 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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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多不超過六 個月。

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 應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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