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已於2002年9月2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 現予發佈,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母嬰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保證產前診斷技術的安全、有效, 規範產前診斷技術的監督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中所稱的產前診斷, 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包括相應篩查。
產前診斷技術專案包括遺傳諮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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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各類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四條 產前診斷技術的應用應當以醫療為目的,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倫理原則, 由經資格認定的醫務人員在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