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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死亡醫院出現不同病歷

 產婦朱慶鈴在博興縣人民醫院生產, 產後大出血死亡。 死者親屬認為醫院延誤搶救時機, 事後還篡改病歷, 將博興縣人民醫院告上法庭, 索要各項賠償38萬餘元。 近日, 博興縣法院作出判決, 推定院方有過錯, 應對朱慶鈴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醫院賠償死者親屬各項損失19萬餘元。


在該案中, 法院使用了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即由醫療機構就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否則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在本案中, 原被告提供了三份不同的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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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驗證孰真孰假, 法院便對三份病歷都不採信, 這樣醫院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 法院便推定醫院有過錯。
事情要追溯到2007年1月9日。 此前一天, 朱慶鈴入住博興縣人民醫院待產, 產前檢查一切正常。 1月9日21時, 她分娩出一男嬰, 但出現大出血。 1月10日0時06分, 產婦失血性休克, 實施子宮切除手術, 不幸死亡。
死者親屬認為, 產婦大出血後醫院沒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延誤治療, 致使產婦死亡。 產婦死後, 醫院擅自毀滅、篡改病歷。 醫院提供給死者親屬一份病歷, 但死者親屬在手術室的垃圾桶內發現了另一份被撕毀的病歷, 兩份病歷在輸血量、尿量等多處記載不一致。
死者親屬向法庭提供了這兩份病歷。 醫院也提供了一份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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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法庭頭疼的是, 這三份病歷都不一樣。 醫院堅持對朱慶鈴的治療和搶救過程, 以及病歷的書寫及保管, 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並且指出, 是原告導致本案醫療事故鑒定及司法鑒定都不能進行。 醫院提供了鑒定所需材料, 但原告卻以“由於醫院提供的病歷不真實及醫護人員存在超範圍執業和非法行醫的可能”為由, 拒不提交鑒定所需材料。 對此, 原告說, 不能鑒定的原因是醫院提供的鑒定材料不真實。
法庭審理認為, 三份病歷存在許多不同, 都不能採信。 “就同一醫療行為, 院方出現了三種不同的病歷, 已無法作醫療過錯鑒定, 應認定院方舉證不能, 可推定院方有過錯, 由院方對朱慶鈴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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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96209.62元。 判決後, 雙方都沒有上訴, 且醫院已將賠償款全部支付給死者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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