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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

根據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 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