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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有多久

根據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 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 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 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 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有產檢假規, 在規定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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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 算正常出勤對待, 具體的規定如下:懷孕第1-6個月, 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用於妊娠確認以及健康培訓等;懷孕第6-7個月, 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懷孕第8個月, 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 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 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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