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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褥期抑鬱症的診斷

產褥期抑鬱症至今尚無統一的診斷標準。 美國精神學會(1994)在《精神疾病的診斷與統汁手冊》一書中.制定了產褥期抑鬱症的診斷標準.
1.在產後2周內出現工會列5條或5條以上的症狀, 必須具備①②兩條
①情緒抑鬱
②對全部或多數活動明顯缺乏興趣或愉悅
③體重顯著下降或增加
④失眠或睡眠過度
⑤精神運動性興奮或阻滯
⑥疲勞或乏力
⑦遇事皆感毫無意義或自罪感
⑧思維力減退或注意力
⑨反復出現死亡
2.在產後4周內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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