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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所生子女由雙方共同撫養

安某與何某在來京打工期間相識, 由於兩人均出門在外, 無依無靠, 在生活上都渴望得到對方的關懷和照顧。 基於這一點, 在相識後不久, 安某便與何某同居。 一年後, 何某生下一女。 後來, 安某又結識了年輕漂亮的姑娘趙某, 於是, 安某提出與何某解除關係, 何某同意, 但要求安某在分手後繼續負擔對女兒的撫養。 安某以他們無夫妻關係為由, 拒絕接受何某的要求。 何某無奈, 只好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其女為安某與何某在同居期間所生, 不屬於婚生子女, 但根據法律規定, 她與安某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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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判決:安某與何某解除同居關係後, 其女由何某撫養, 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 直至她獨立生活為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直到子女獨立生活為止。 ”子女自出生後, 與生父間的關係就是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 這種關係不因是非婚生而有所不同。 本案中, 安某對其女應負有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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