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僅7天的嬰兒因四種先天缺陷而死亡,
家屬認為平谷區婦幼保健醫院在產前檢查和產後檢查方面都存在嚴重問題,
起訴索賠77萬餘元。
昨天記者獲悉,
平谷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嬰兒
先天缺陷無法治癒
邢某、李某夫婦稱,
李某於2011年1月27日在平谷區婦幼保健醫院進行第一次孕檢,
確診2010年12月懷孕,
並建立孕產婦系統管理手冊,
遵醫囑按期進行孕檢及各項相關檢查。
李某於2011年9月22日(預產期)住院,
9月23日17時05分孩子出生,
但很快於9月30日死亡。
夫婦倆說,
根據《新生嬰兒記錄》和《嬰兒護理記錄單》顯示,
嬰兒出生時不啼哭、臉色紫黑、呼吸不正常等存在諸多可疑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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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醫院對嬰兒進行檢查後, 才確診嬰兒存在四種先天性缺陷, 分別是先天性肛門閉鎖;先天性心臟病, 室間隔缺損;染色體疾病21三體綜合征;新生兒病理性黃疸。 最終, 嬰兒于2011年9月30日因無法治癒的先天缺陷死亡。
家屬
要求醫院賠償77萬
夫婦倆說, 李某每次孕檢至孩子出生, 醫院均告知一切正常。 但是實際上, 在孕檢初期, 李某已通過B超等檢查, 被發現羊水過少、胎兒股骨長與孕齡不符等異常, 而這些都是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徵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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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醫院在孕檢過程中根據明顯高危的B超檢查結果, 哪怕告知我們嬰兒可能有先天缺陷, 我們就會決定終止妊娠。 ”夫婦倆說, 醫院要是稍有責任感, 也不至於讓嬰兒帶著四種缺陷出生並受醫療折磨, 家人也不用承受10月懷胎和期盼後、嬰兒死亡的精神創傷。
夫婦倆要求, 平谷區婦幼保健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司法鑒定費等總計77萬餘元。
院方
可做適當精神賠償
平谷區婦幼保健醫院承認, 李某於2011年9月23日剖宮產產下足月男嬰, 後被其他醫院診斷為先天畸形。 醫院稱, 在李某產前檢查過程中, 他們已經發現胎兒股骨發育比正常的稍微短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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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表示, 理解原告的心情, 先天畸形在懷孕一周或半個月就已經形成, 醫學是改變不了的, 只能終止妊娠。 在沒有確定是畸形時, 醫院不可能終止一個生命。 檢查時, 確實發現胎兒股骨發育慢, 發育慢也可能是營養不良, 醫院給李某輸了營養液, 作了進一步治療, 但是不是所有的問題醫院都能解決, 目前的醫學水準達不到, 所以後果只能是因為醫學水準有限導致的。
醫院還指出, 即便是醫院存在醫療過失, 那也是導致李某夫婦一定程度喪失選擇胎兒是否出生的權利, 但是胎兒死亡是自身疾病發展導致的, 而非診療導致。 醫院認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出於對李某夫婦心情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