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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將4歲男童騙回家3天后送回 被判刑10個月

“小朋友, 叔叔帶你去找爸爸媽媽。 ”鐘某某一句話, 將4歲男童小浩騙回了家。 可能是因為“良心發現”, 3天后鐘某某將小浩送交公安機關, 但他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拐騙兒童罪, 最終他被法院判處了10個月的有期徒刑。

男子帶走幼童3天 觸犯拐騙兒童罪被公訴 去年10月31日下午7點, 家住官渡區雲溪村的4歲男童小浩(化名)跟父母到官渡區雲興生鮮市場旁一超市買醬油, 小浩在超市門口旁玩遊戲機, 幾分鐘後, 孩子的父母從超市出來發現兒子不見了, 四處找尋無果。 民警經查看超市附近監控錄影, 發現小浩被一名男子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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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孩子父母不認識該名男子。 民警立即組織警力追蹤嫌疑人, 並告知報案人到事發地周邊貼尋人啟事。 去年11月2日晚10點左右, 曉東派出所值班室接雲溪村治安聯防隊員報警稱, 有一名男子帶著一名男孩和尋人啟事, 表示要將男孩交還給小孩的父母。 男子鐘某某之後以涉嫌拐騙兒童罪被警方刑拘。 今年2月24日, 盤龍區檢察院以拐騙兒童罪依法對被告人鐘某某提起公訴。 一審認定自首獲輕判 檢察院抗訴二審增刑期 據官渡區檢察院辦理此案的檢察官丁莎說, 鐘某某歸案後, 一直不承認是拐騙了小浩, 只說是帶著小孩“去找他的父母”, 但是根據案發現場周邊的監控錄影顯示, 鐘某某沒有在現場周邊尋找小孩父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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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直接將小浩帶走了。 此外, 孩子被帶走的3天時間裡, 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鐘某某是在幫孩子尋找父母, “所以檢察機關以此認定, 鐘某某有拐騙兒童的行為。 ” 今年3月17日, 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 被告人鐘某某犯拐騙兒童罪, 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並認定自首情節。 一審判決後, 官渡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鐘某某未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不構成自首, 法院判決量刑畸輕。 4月1日, 官渡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訴;7月26日, 二審法院支持了檢察院的抗訴理由, 改判鐘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 談及抗訴的理由, 丁莎解釋說,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 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鐘某某雖然3天之後將孩子送到了保安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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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歸案後始終不承認自己犯罪, 檢察機關認為他沒有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 ” 拐騙行為危害很大 家長應教育孩子如何防範 據瞭解,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 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檢察人員表示, 鐘某某的行為雖然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 但是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 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 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 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 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 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 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檢察官提示, 拐騙犯罪人或者人販子一般會採取假冒熟人、物質利誘、利用孩子善心等方式進行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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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教會孩子注意防範, 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的話;商場、公園、車站、超市、遊樂場等場所是小孩走失的高發場所, 在這些地方, 家長一定要注意看管, 不能把孩子放離視線之外;平時應該讓孩子記住父母的名字、電話, 家裡的住址、門牌號, 教會孩子撥打110等緊急電話, 一旦發現家長不在身邊, 要學會找附近身穿制服的人員、學生或者有孩子的父母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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