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得好:床頭吵架床尾和, 其形容的就是夫妻之間的小摩擦, 吵鬧過後就和好如初了。 可是近日, 富陽小夥小章找到了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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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見面兩次就結婚
婚後親熱被踢下床
據瞭解, 小章與他的妻子是通過親戚介紹認識的, 婚前的瞭解幾乎等於零。 小章說:“我是在外地工作的, 一年就回家兩次。 我跟她結婚, 說好聽是認識了一年結的婚, 其實呢, 就見了兩次面。 ”筆者納悶, 為何只見了兩次就著急結婚?小章無奈道:“我也老大不小了, 家裡人覺得我已經找好人了麼就好早點結婚了。 我當時想想也對, 就這樣稀裡糊塗結婚了。 ”
小章心想, 結了婚後就可以把自己的妻子接去其工作的地方一起生活, 男主外女主內, 著實是一幅美好的畫面。 可是現實永遠是殘酷的, 小章的妻子否決了小章的想法。 小章妻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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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老婆不願意跟隨小章去外地生活外, 另外一件事小章也非常納悶, “婚前沒有性行為這個我可以理解, 畢竟我跟她見面也少。 但是現在我跟她結婚都半年了她都不給我碰, 你們說有沒有道理!”據瞭解, 有次小章回家, 吃了晚飯後夫妻倆回房看電視, 小章說:“我從後面抱住了她, 但是她一把把我推開了, 還問我幹嘛。 我以為跟我開玩笑的, 我又抱了過去, 她竟然一腳把我踹到了床下。 ”本是小別勝新婚的夜晚, 小章夫妻倆卻在吵架中度過了。
男方:你出軌就離婚
把彩禮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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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是妻子沒有準備好, 小章還怪自己不夠體貼, 打算買禮物哄妻子開心。 但是, 一次妻子的通話記錄讓小章寒了心。 小章說:“有一次我用她手機打了個電話, 但我發現她的通話記錄裡不正常。 ”小章表示, 在妻子手機的通話記錄裡看到一天內同一個電話就打了三次, 時長平均是20分鐘。 “我問她是誰, 她說是四年前的前男友。 ”可是沒過幾天, 這個所謂前男友的妻子找上了門。 “那天我坐在家裡看電視, 有個女人突然來‘砸’我家門, 開門後她說找我老婆。 我跟她說什麼事跟我說好了, 她就說讓我管好我自己的老婆, 不要讓我老婆亂勾搭男人!”
幾件事情一聯繫, 小章幾乎就認定自己的妻子跟這個前男友還存有不正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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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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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 2003年12月25日最高院頒佈的婚姻法解釋二, 為法院解決大量的婚約彩禮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改變了以往法院裁判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無法可依的局面。 但是,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適用上述規定處理具體婚約彩禮糾紛案件時, 仍然會結合具體情況, 根據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 來靈活把握。 因往期欄目已詳細探討過這個問題, 這裡不再贅述。
本案的焦點是, 小章和他的妻子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且住在同一房屋下, 但並沒有發生兩性關係,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婚姻法解釋(二)中所指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該如何理解?
因“共同生活”並沒有法律規範的明文界定,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的處理意見。一些法官對此持比較寬鬆的解釋,只要兩個在一起生活即認為構成共同生活,因此在男方離婚時要求退還聘禮、聘金時予以駁回該項訴訟請求。律師認為,該解釋是顯失公平的。婚姻應當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雙方除了履行《婚姻法》關於結婚的實質及程式性要求外,還應當達到婚姻的主要目的,即需達到實質意義上的婚姻,而不應當局限於登記及居住這一簡單的程式層面。民間習俗給付聘禮、聘金的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能夠長期的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同房生育等應當履行的基本的夫妻義務,享受作為夫妻應當享有的權利。因此,共同生活還應當包括,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締結、是否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責任等方面。
基於社會習俗及倫理觀念,即使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尚未履行民間結婚儀式的,在普通老百姓觀念裡仍然不認為雙方為合法夫妻關係,因此一些年輕人迫于社會輿論,在辦理結婚儀式前不共同生活或間斷性的往來居住,又或者雖共同居住但未發生兩性關係。在司法實踐中亦經常遇到下列情形:當事人給付了彩禮、辦理了結婚登記並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因種種原因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或雖短暫一起共同生活但因女方過錯,導致很快起訴離婚的;或雙方結婚後因一方患有生理疾病或其他原因,使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的。針對這上述情況,主流的司法觀點認為,女方應酌情返還彩禮。
本案中,小章的妻子在婚後拒絕與小章發生兩性關係,且存在不忠行為。雙方在婚前缺乏瞭解,婚後相處的時間也不長,彼此之間的情感紐帶並未建立。二人雖共同居住,但妻子並未履行其義務,雙方的“共同生活”處於不完整的狀態,或者說未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生活。男方因此提出離婚,理由正當,不應遭受責難。若雙方因此解除婚姻,在女方既有過錯又未產生實際損害的情況下,“不返還彩禮”于男方明顯不利且“顯失公平”。綜上,律師認為,本案中女方應酌情返還彩禮,在60%左右為宜。
但並沒有發生兩性關係,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婚姻法解釋(二)中所指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該如何理解?因“共同生活”並沒有法律規範的明文界定,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的處理意見。一些法官對此持比較寬鬆的解釋,只要兩個在一起生活即認為構成共同生活,因此在男方離婚時要求退還聘禮、聘金時予以駁回該項訴訟請求。律師認為,該解釋是顯失公平的。婚姻應當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雙方除了履行《婚姻法》關於結婚的實質及程式性要求外,還應當達到婚姻的主要目的,即需達到實質意義上的婚姻,而不應當局限於登記及居住這一簡單的程式層面。民間習俗給付聘禮、聘金的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能夠長期的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同房生育等應當履行的基本的夫妻義務,享受作為夫妻應當享有的權利。因此,共同生活還應當包括,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締結、是否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責任等方面。
基於社會習俗及倫理觀念,即使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尚未履行民間結婚儀式的,在普通老百姓觀念裡仍然不認為雙方為合法夫妻關係,因此一些年輕人迫于社會輿論,在辦理結婚儀式前不共同生活或間斷性的往來居住,又或者雖共同居住但未發生兩性關係。在司法實踐中亦經常遇到下列情形:當事人給付了彩禮、辦理了結婚登記並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因種種原因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或雖短暫一起共同生活但因女方過錯,導致很快起訴離婚的;或雙方結婚後因一方患有生理疾病或其他原因,使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的。針對這上述情況,主流的司法觀點認為,女方應酌情返還彩禮。
本案中,小章的妻子在婚後拒絕與小章發生兩性關係,且存在不忠行為。雙方在婚前缺乏瞭解,婚後相處的時間也不長,彼此之間的情感紐帶並未建立。二人雖共同居住,但妻子並未履行其義務,雙方的“共同生活”處於不完整的狀態,或者說未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生活。男方因此提出離婚,理由正當,不應遭受責難。若雙方因此解除婚姻,在女方既有過錯又未產生實際損害的情況下,“不返還彩禮”于男方明顯不利且“顯失公平”。綜上,律師認為,本案中女方應酌情返還彩禮,在60%左右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