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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病人也是可以申請結婚的

癲癇病人是否可以申請結婚, 關於這個問題, 我們用下面的事例來説明你解決:余某與孫某是鄰居, 兩家關係很好。 余某和孫某從小在一起長大, 兩小無猜, 感情很好, 二人1990年確立了戀愛關係。 餘某從小患有癲癇病, 犯病時口吐白沫, 四肢抽搐。 眼看余某和孫某年齡一天天大起來, 雙方家長都十分著急。 余某和孫某也經受不起誘惑, 偷食了禁果, 結果孫某懷孕了。 在雙方父母的勸說下, 他們決定辦理結婚登記。 當婚姻登記機關檢查健康檢查表時, 發現餘某患有癲癇病, 尚未治癒, 於是根據法律規定, 拒絕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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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者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婚姻登記辦法》還包括了患性病未治癒的情況。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 是因為麻風病和性病是接觸性傳染疾病, 而且還會影響後代的健康。 癲癇病雖然不傳染, 但法律也禁止癲癇病人結婚。 因為這種疾病可以遺傳, 為了優生學的目的, 癲癇病人屬於不能結婚的人的範圍。 此外, 其他精神病人和白癡, 也不能結婚。 因此, 婚姻登記機關拒絕辦理登記是正確的。 當然, 在餘某的病治癒後, 要求結婚, 法律是允許的。 另外, 根據《母嬰保健法》規定, 患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當事人, 經醫師說明情況及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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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結紮手術不生育的, 方可結婚, 但《婚姻法》禁止者例外。 可見, 余某、孫某只要同意不生育, 並採取必要措施, 要求結婚, 法律也是允許的。 可以看出, 癲癇病人也是可以申請結婚的。 法律是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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