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方面, 如何對待患有畸形的病兒。 從外科角度講, 首先要確定病兒畸形的性質, 有些崎形較嚴重, 如嚴重的腦發育不全等, 當前尚無良法治療。 這種病兒如果能在妊娠期就做出診斷, 可及早引產。 能治療的病兒要明燎崎形對人體的危脅程度:短期內危及小兒生命者, 應急診手術治療, 如新生兒小腸閉鎖, 對不需要急診手術的畸形, 何時治療?怎樣治療?可結合下述因素綜合考慮。
1)對小兒生命安全有潛在危害的畸形應早期手術。 例如動脈導管未閉, 本來可在一歲以後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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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些畸形對身體功能影響甚微, 可以不治療, 如輕度的皋丸鞘膜積液等。
3)有些畸形隨小兒年齡增長, 病情可能有改善或自愈, 且畸形對身休機能的影響也不大, 手術可推遲。 例如臍廟, 往在在一、兩歲內自愈。 所以, 兩歲以後的病兒臍病仍未痊癒時, 方考慮手術治療。
4)在保證安全前提下, 需要手術治療的畸形, 盡可能一次手術解決問題, 但目前有些畸形尚需分期手術才能根治。
5)多發畸形者, 先治療對身體機能影響較大的畸形。
總之, 對有畸形的小兒, 要詳細分析其病情, 在醫生的指導下, 爭取最滿意的療效。 事實上很多畸形兒經醫生治療後達到健康人的標準。 各種畸形手術適宜年齡請參閱本章末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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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面, 即生過一個畸形兒後, 母親再生第二個小孩時, 會不會還可能出現畸形呢?這是當前正在研究的課題。 醫學上把再生子女時可能出現畸形的機會稱作復發危險率, 復發危險率高則再生小孩時畸胎機會也越大, 差不多每種畸形都有復發危險串, 雖然它作為一種機率, 對每一對夫婦來講有很大差異, 但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一般講, 復發危險率與遺傳因素關係密切, 這方面的知識可向當地有關單位進行遺傳諮詢。
此外, 為減少再生畸胎的機會, 還要注意環境因素對妊娠的影響, 例如妊娠早期感染、盲目服藥、接觸放射線、營養缺乏等, 再次妊娠時就要予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