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 F1169安全規範制定了性能要求和測試步驟, 以確定美國全尺寸嬰兒床的結構完整性、解決角柱延長的設計要求以及警示標籤和指示材料的要求。
在16 CFR 1508對全尺寸嬰兒床的定義中, “全尺寸嬰兒床”指為嬰兒睡覺設計的一種床, 可在室內使用, 其內部寬度為71 ±1.6釐米(28 ±5/8英寸), 長度為133 ±1.6釐米(52 3/8 ±5/8英寸)。 在EN 716對歐盟小床的定義中, 其內部長度最短為900毫米, 最長可達1400毫米, 而嬰兒床和搖籃是給新生嬰兒使用的(EN 1130)。
ASTM F1169首次發表於1988年, 以16 CFR 1508為參考。 但是ASTMF1169中新增一些要求, 包括角柱延長的尺寸, 床墊支架體系的要求和嬰兒欄杆的性能要求等16 CFR 1508中沒有涉及的方面。
Advertisiment
2009年, ASTM F1169主要有以下變更:
淘汰了嬰兒床的側拉欄。 從此嬰兒床中不再允許出現側拉欄。 但是, 嬰兒床可允許移動部分, 只要該移動部分處於側板上端以下6英寸處。
修訂標準明確要求, 在正常使用中, 貼在嬰兒床上的警示說明必須完全、隨時、全方位可視。
同時解決板條的結構問題。 板條不得是側向組合、指形組合或兩端組合的木材塊件。
修訂標準增加了杆或板條的強度要求。 即杆或板條須承受56.2 lbf的負載, 不會破裂或從水準支撐物中散開。
2009年的修訂版本代替了2007版本。 目前, ASTM F1169為工業中自願通用標準。 按照計畫, 本標準將於2011 年2 月成為《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 第104 條中的強制性標準。
CPSIA第104條(b)(1)(A)中要求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檢查和評估耐用嬰兒或小兒產品安全標準的有效性。
Advertisiment
委員會已根據《聯邦危險物質法》(FHSA)的規定, 為全尺寸嬰兒床和非全尺寸嬰兒床提供強制性標準(分別是16 CFR1508 and 1509)。
自2007年11月開始使用以來, CPSC預警系統(EWS)程式已經接收了1200多個嬰兒床的評估事件。
預警系統(EWS)程式可鑒別硬體系統, 組裝錯誤, 木料的品質, 床具問題, 油漆問題和總體設計的相關因素。
側拉式嬰兒床允許父母升調或降低嬰兒床的一側以便於使用。 據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評估, 這種嬰兒床最易產生硬體問題。 與非側拉式嬰兒床相比, 這種嬰兒床的設計中增加移動部件和更多部件彎曲組合或連接。 側拉式嬰兒床的硬體通常是塑膠建造的, 容易破裂或引起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