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損毀
《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係證明》.申請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應提交以下證件:
1、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
2、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雙方的身份證、戶口名簿影本;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張.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核實並出具《夫妻關係證明》.
《夫妻關係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領手續
2012年補領結婚證條件及手續
補領結婚證的條件
①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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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名簿和居民身份證;
④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名簿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收費專案與收費標準
結婚登記費:每對9元.
補領結婚證的手續
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須持證件: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證明.(樣式:我單位XXX與XX單位的XXX於XXXX年XX月XX日在X處登記結婚,至今仍是夫妻關係.因保管不善,將結婚證丟失,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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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
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6、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