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標準經過MENC成員的修改和完善, 這些成員都是兒童早期音樂教育領域的專家。 當孩子們達到這些標準後, 他們將準備學習國家藝術教育標準中為幼稚園至12年級規定的音樂教育標準的內容, 國家藝術教育標準由藝術教育協會的財團制訂, 由MENC於1994年頒佈。
這個部分中的標準是為4歲的孩子制訂的。 由於孩子的音樂技能是不斷發展的, 因此, 在早期也應採用漸進的、恰當的方式來培養孩子的音樂才能。
標準內容一:演唱和演奏
成功標準:
孩子們在說話、低聲念和唱歌時能夠以多種形式運用他們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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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們能夠用不同的音調、節拍來演唱一些不同的、簡單的歌曲, 會唱一些不同類型的歌曲(如民歌、民謠), 獨自唱或合唱。 在節奏和音調方面越來越準確;
用多種樂器和其它的發音物體做實驗;
用樂器演奏簡單的曲子或伴奏。
標準內容二:音樂創作
成功標準:
孩子們能邊玩邊唱;
他們能為歌曲、故事、詩歌即興伴奏;
他們能用樂器和其他發音器材創作短的曲子;
他們能想到並運用原始的、圖式的或象徵性符號來表達人發出的聲音、樂器演奏出的聲音及他們的音樂思想。
標準內容三:對音樂的回應
成功標準:
他們能聽出不同的發聲源(例如:啼哭的孩子、鋼琴、吉它、汽車喇叭、破裂的氣球等);
孩子們能夠用行動來表達他們聽到和感受到的音樂作品中的不同的節奏、節拍、曲調、種類和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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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門在音樂活動中表現自如。
標準內容四:對音樂的理解
成功的標準:
孩子們能夠用他們自己的語言和標準的音樂語言來表達聲音、樂器、音樂符號和不同種類、風格及來自不同文化時期的音樂;
孩子們能夠用歌唱、演奏或用語言表達來闡明自己對音樂要素和它們的用途的變化的感知(如節奏、節拍、節奏進行速度的變化);
把對音樂感知的表述作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