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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用尺子毆打學生頭部致十級傷殘 學校被判賠11萬不服

 因學生上課時趴在課桌上, 龍崗一小學教師用尺子毆打學生頭部, 造成後者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龍崗法院一審判決校方賠償11萬餘元, 校方認為應由教師承擔主要責任, 提出上訴。 昨日, 此案在市中院二審開庭。

龍崗法院一審查明, 原告詹某燦是龍崗區坳二小學一年級在讀學生。 2013年11月26日下午2:00上第一節課時, 因詹某燦上課趴在桌子上, 作為教師的 郝某麗用尺子直接毆打原告後腦, 致使原告嘔吐。 放學回家後, 詹某燦的父親發現原告有異樣, 一直不吃飯, 哭鬧, 意識不清楚。 次日, 詹某燦被家屬送往坪山婦幼 保健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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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結果為後顱窩右側硬膜外血腫, 醫生建議轉上級醫院。 詹某燦家屬遂于當日將他送往龍崗區人民醫院, 隨後共計住院132天。 在治療期間, 坳二 小學支付了原告3萬元醫藥費, 而郝某麗則被警方處以拘留15日並處罰500元。 詹某燦將郝某麗及坳二小學同時告上法庭。 經法院委託司法鑒定, 詹某燦傷殘等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為, 郝某麗系坳二小學的教職 員工, 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及工作操守, 用毆打方式體罰學生, 致原告受傷, 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 校予以賠償後, 可以向有關直接責任人追償。 法院最終判決坳二小學支付賠償金共計11.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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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作出後, 坳二小學不服提出上訴。 學校上訴稱, 郝某麗是本案的直接侵權責任人, 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而學校僅承擔補充責任。 同時, 校方還 認為, 詹某燦方面過度治療, “拖延醫療時間”導致醫療費過高。 當法官提出主持調解時, 詹某燦一方未有異議, 但校方未表現出相關意願。 目前,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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