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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讓3歲娃自己上廁所 掉進魚池溺亡

老師正上課, 3歲的蟲蟲(化名)獨自去了廁所, 結果悲劇發生了。 昨日記者獲悉, 開辦該幼稚園的郭某, 因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刑。

2013年秋天, 郭某在確山縣某村辦了一所幼稚園, 該幼稚園未經審批。 蟲蟲是這所幼稚園裡的一個孩子。 今年1月15日下午, 老師古某正在上課, 蟲蟲說要上廁所。 “平時孩子上廁所, 我要把孩子的褲子褪下來, 再讓他們去, 蟲蟲穿的是開襠褲, 我就直接讓他去了。 ”古某證言稱, 廁所在幼稚園後面的院子裡。

過了一會兒, 不見蟲蟲回來, 古某就去廁所找, 但蟲蟲不在廁所, 她又去幼稚園後面的水池邊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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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看到蟲蟲在水池裡頭朝上漂著。 她趕緊下水池把蟲蟲撈出來, “喊他也沒反應”。 古某又去喊郭某, 郭某抱著蟲蟲去找醫生搶救, 但遺憾的是沒有搶救過來。

“水池有半間房子大, 四周有一尺多高的沿, 我在撈蟲蟲時, 水池裡的水到我的膝蓋, 有一尺多深。 ”古某稱, 水池裡養的有金魚, 平時孩子們喜歡去水池邊看小魚, 他們曾給郭某說過在水池邊裝欄杆, 但郭某未裝。

據郭某供述, 他的幼稚園沒有辦證, 聘請的老師古某也沒有幼稚教育資質;水池是他2013年挖的, 面積18平方米, 池子周圍沒有欄杆, 只有高出地面的一個檯子。

確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幼稚園是實施幼稚教育的機構, 應有必要的安全活動場地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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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作為幼稚園的開辦者, 對幼稚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郭某明知幼稚園內的活動場地建有水池, 存在危險, 卻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防範, 其雇用的人員沒有盡到保障安全的職責, 致使發生蟲蟲溺水死亡的傷亡事故。 郭某是直接責任人, 其行為已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案發後, 郭某就民事賠償事宜與蟲蟲的父母達成賠償協定, 按協定約定支付了賠償金, 取得對方諒解, 可依法從輕判決。 法院審理後, 依法以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6個月, 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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