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起,
張女士在某房地產公司做銷售工作並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2011年6月,
張女士懷孕並告知了公司領導。
2011年9月,
張女士發現自己的工資減少了,
便向公司領導反映並要求補齊少發的工資。
但公司稱,
因張女士經常請假做產前檢查,
便扣除了其請假期間的工資,
而且近期房產銷售業績不佳,
所以減低了她的基本工資。
為此,
張女士來到司法所諮詢。
盧溝橋街道司法所陳晨: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懷孕的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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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張女士處於懷孕期, 其在工作時間請假, 是去做產前檢查, 因此該公司不能扣除其請假期間的工資, 也不能隨意降低其基本工資。 張女士有權要求公司繼續依照合同約定給其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