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 在職場中女性早已“頂起半邊天”, 而其中擔任經理、總監等管理角色的女性也越來越多。 不少女職工不僅作風幹練而且敢打敢拼, 因此, 有人把她們稱為職場“女漢子”。 然而, 職場“女漢子”也會有“脆弱”的階段, 那就是懷孕生子的特殊時期。 在這個“女漢子”需要被保護的階段, 職場孕媽享有怎樣的權利呢?下面, 法官將結合審判實踐, 為職場“女漢子”懷孕生子期間合法維權提供維權攻略。
“隱孕”沒必要李女士是一名年輕的已婚職業女性, 在2010年3月應聘一家商貿公司時, 公司要求應聘者在三年內不得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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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勞動爭議仲裁委認定商貿公司除名決定不合法, 並責令商貿公司繼續與李女士履行勞動合同。
法官解析:
符合法律規定的生育行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權益, 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女職工的生育權。 案例中, 商貿公司強行與女職工約定禁止生育條款, 缺乏合法性依據, 應屬無效。 此外,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 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 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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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士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測試員, 2012年10月經醫院檢查確認懷孕3周。 由於她多次出現先兆性流產跡象, 所以當月4次請假產檢。 在月終核算工資時, 公司將吳女士所請4天產檢假期視為事假, 扣發工資1380元。
經諮詢, 吳女士聽說去產檢不能扣發工資, 便向科技公司提出異議。 未果後, 吳女士又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申請, 後經勞動監察部門責令, 科技公司補發了吳女士當月工資1380元。
法官解析: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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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女士于2007年1月入職一家物業公司, 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截止日期為2011年1月25日。 2008年1月, 該公司聘任湯女士為某大廈專案部客服部經理, 聘期為1年。 2008年10月, 湯女士向公司遞交病假證明, 病假時間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止, 病休原因“早孕、妊娠嘔吐”。 2008年10月24日, 物業公司做出“關於調整湯女士工資待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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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待遇。 女職工由於特殊的生理原因, 其在孕期的勞動權利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性規定。 用人單位不能因女職工懷孕而對其進行歧視性管理, 肆意降低其薪酬水準, 侵犯孕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案例中某物業公司的降薪決定一方面有違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另一方面也未經民主協商, 缺乏合法性依據, 故應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