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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結核患者別懷孕

已婚婦女如確診患了活動性肺結核最好別懷孕。 患肺結核婦女妊娠對病人對胎兒都不利。 另外, 用於治療肺結核病的利福平、鏈黴素等藥物都不宜在懷孕期間應用。 孕婦患嚴重的肺結核, 胎兒可因缺氧與營養不良, 導致發育不良或死胎。 結核菌也可通過血液運行播散, 在胎盤內形成結核病灶, 經破壞絨毛後進入胎兒體內, 傳染給胎兒。 一般肺結核患者分娩後, 如能嚴格與嬰兒隔離, 結核菌傳染給新生兒的可能性很小, 對其生長發育也無影響。

重症肺結核患者如妊娠, 應在6-8周內做人工流產。 肺結核婦女產後要儘快恢復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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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服藥, 避免過勞, 要儘量和嬰兒分開, 嬰兒最好有別人照顧, 及時接種卡介苗, 以免傳染上結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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