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結核病的孕產婦在產前、產時及產後可將結核菌傳染給胎嬰兒, 引起圍產期感染。 妊娠期結核桿菌感染胎盤, 引起絨毛膜羊膜炎, 從胎盤到臍靜脈經血源傳給胎兒, 或經吸入, 攝入污染的羊水而感染胎兒。 血源性傳播可在胎兒肝或肺形成1個或多個原發感染灶, 而經羊水感染者則只在肺或腸內形成感染灶。 先天性☆禁☆感染病例中, 血源性和羊水傳播的感染各占一半。 產時感染為分娩時吸入或攝入感染的母體生殖道液體而感染。 產後感染為新生兒經飛沫吸入結核桿菌, 或攝入污染的乳汁, 及皮膚粘膜損傷妊娠期禁用的抗結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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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婦女如確診患了活動性肺結核最好別懷孕。 患肺結核婦女妊娠對病人對胎兒都不利。 另外, 用於治療肺結核病的利福平、鏈黴素等藥物都不宜在懷孕期間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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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肺結核患者如妊娠, 應在6-8周內做人工流產。 肺結核婦女產後要儘快恢復體力, 按時服藥, 避免過勞, 要儘量和嬰兒分開, 嬰兒最好有別人照顧, 及時接種卡介苗, 以免傳染上結核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