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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結核病患者忌懷孕

按理說, 患有肺結核病的婦女, 最好先不結婚, 待病醫治好后再結婚, 這是因為肺結核病極易傳染的緣故。 如果患者已經結婚又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或婚后染上了肺結核, 應采取有
效的避孕措施, 直至徹底治愈并基本穩定后再懷孕。

如果患肺結核病的婦女未治愈即已懷孕, 或懷孕不久而患上肺結核病, 應當進行人工流產, 停止妊娠。 這是因為, 肺結核患者懷孕后, 由于妊娠反應影響營養攝人, 對結核病痊愈不利, 而且缺乏營養也會影響胎兒的生長發育。 此外, 肺結核患者需要服用雷米封或注射鏈霉素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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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使用這些藥物會導致胎兒畸形或死胎。 如鏈霉素可造成胎兒先天性耳聾。

還有, 為檢查肺結核的病情變化需定期進行x光透視或攝片, 而x光可能使胎兒發生畸形。

從以上各方面而論, 為了保證母子健康, 患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婦女是不宜懷孕的。 在結核經過治療, 已經吸收好轉, 基本穩定, 而且不需要用抗結核藥物治療后, 才可以考慮懷孕。 懷孕后要注意營養和及早進行產前檢查, 以便在醫生的監護及治療下平安地度過孕期, 保證母嬰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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