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說,
患有肺結核病的婦女,
最好先不結婚,
待病醫治好后再結婚,
這是因為肺結核病極易傳染的緣故。
如果患者已經結婚又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或婚后染上了肺結核,
應采取有
效的避孕措施,
直至徹底治愈并基本穩定后再懷孕。
如果患肺結核病的婦女未治愈即已懷孕,
或懷孕不久而患上肺結核病,
應當進行人工流產,
停止妊娠。
這是因為,
肺結核患者懷孕后,
由于妊娠反應影響營養攝人,
對結核病痊愈不利,
而且缺乏營養也會影響胎兒的生長發育。
此外,
肺結核患者需要服用雷米封或注射鏈霉素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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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為檢查肺結核的病情變化需定期進行x光透視或攝片, 而x光可能使胎兒發生畸形。
從以上各方面而論, 為了保證母子健康, 患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婦女是不宜懷孕的。 在結核經過治療, 已經吸收好轉, 基本穩定, 而且不需要用抗結核藥物治療后, 才可以考慮懷孕。 懷孕后要注意營養和及早進行產前檢查, 以便在醫生的監護及治療下平安地度過孕期, 保證母嬰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