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說, 患有肺結核病的婦女, 最好先不結婚, 待病醫治好後再結婚, 這是因為肺結核病極易傳染的緣故。 如果患者已經結婚又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或婚後染上了肺結核, 應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直至徹底治癒並基本穩定後再懷孕。
如果患肺結核病的婦女未治癒即已懷孕, 或懷孕不久而患上肺結核病, 應當進行人工流產, 停止妊娠。 這是因為, 肺結核患者懷孕後, 由於妊娠反應影響營養攝人, 對結核病痊癒不利, 而且缺乏營養也會影響胎兒的生長發育。 此外, 肺結核患者需要服用雷米封或注射鏈黴素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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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為檢查肺結核的病情變化需定期進行X光透視或攝片, 而X光可能使胎兒發生畸形。
從以上各方面而論, 為了保證母子健康, 患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婦女是不宜懷孕的。 在結核經過治療, 已經吸收好轉, 基本穩定, 而且不需要用抗結核藥物治療後, 才可以考慮懷孕。 懷孕後要注意營養和及早進行產前檢查, 以便在醫生的監護及治療下平安地度過孕期, 保證母嬰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