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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性別鑒定的法律法規

2014年9月,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 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結構趨向平衡, 依法嚴厲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 衛生計生委會同公安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意見》明確,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組織介紹或者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對違反規定利用相關技術為他人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機構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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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理;對醫療保健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

《意見》明確, 除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因患嚴重疾病, 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外, 不得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對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對情節嚴重的, 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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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組織3名以上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並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集體審核。 經診斷, 確需人工終止妊娠的, 由鑒定機構為孕婦出具醫學診斷報告, 並通報當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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