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立法機關實際已將“非法鑒定胎兒性別”行為入刑, 只不過刑法上還缺乏具體的對應條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36條明文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並規定“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現代刑法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 計劃生育法所指稱的“構成犯罪”, 顯然非為“胎兒鑒定性別”專門設罪, 而是針對伴隨該行為可能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 如違法行醫、醫療事故、非法節育等已經規定在現行刑法中的罪名。
在將非法胎兒鑒定入罪的主張者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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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
非法鑒定胎兒性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在於:造成男女比例的嚴重失調, 妨害人口的良性發展, 引發家庭矛盾, 誘發拐賣婦女、強☆禁☆姦、買賣婚姻以及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 從而破壞了社會秩序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