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生下寶貝女兒,
卻被告知女兒右手掌畸形。
而此前進行的兩次產前超聲檢查,
結果均為胎兒良好。
張女士心痛之餘,
將為其進行產前檢查的某醫院和某婦幼保健院告上法庭。
近日,
嘉定區法院審理後,
依法支持了張女士夫婦的部分訴請。
【案件重播】
2010年11月和去年1月,
張女士分別至某醫院及某婦幼保健院進行產前檢查,
結果均顯示胎兒良好,
未發現異常。
去年3月,
張女士生下一女嬰,
分娩後體檢發現嬰兒右手掌殘缺,
醫學上稱為“缺如”。
張女士夫婦認為該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在產前檢查中未能檢出胎兒右手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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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辯稱, 張女士懷孕23周時在該處進行產前超聲檢查, 他們未發現胎兒存有致死性大畸形, 患兒出生後右手掌“缺如”畸形, 不屬於六大畸形篩查範疇。 婦幼保健院則辯稱, 張女士懷孕32周時在婦保院進行產前檢查, 此時已超過大畸形篩查期。
法院審理後認為, 超聲檢查不能查出所有的胎兒畸形, 但醫療機構有義務向被檢查者給予必要說明。 而醫院未履行這一告知義務, 由此造成張女士夫妻精神損害, 因此判決醫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其餘訴請不予支援。
【以案說法】
問:超聲檢查未能查出胎兒手掌“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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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整個孕期內, 孕婦一般需要進行多次超聲檢查, 每個時間段超聲檢查的目的各有不同。 其中, 系統篩查胎兒畸形的時間一般為18至24周。 依照相關規定, 中孕期超聲檢查應當檢出的致命胎兒畸形包括無腦兒、腦膨出、開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損內臟外翻、單腔心及致命性軟骨發育不全等。 儘管超聲檢查能發現胎兒畸形, 但受被檢查者各種因素包括孕周及胎兒體位、羊水、胎兒活動、胎兒骨骼聲影等多種因素影響, 許多器官或部位可能無法顯示或顯示不清, 超聲顯像也不可能將胎兒的所有結構都顯示出來。 因此, 即便進行最為詳盡的篩查, 仍不能檢出所有的胎兒畸形。
問: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是否要擔責?
答:對於醫院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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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 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 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