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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鐵殺人案嫌犯或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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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網5月27日訊 法制日報文章指出, 5月21日臺北捷運(即地鐵)發生了首宗捷運內隨機殺人事件。 臺灣東海大學21歲的大二學生鄭捷從捷運板南線龍山寺站上車後, 持刀隨機殺人, 一路上瘋狂砍人砍到江子翠站, 造成4死24人輕重傷的慘劇。 目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已經裁定將其羈押。

根據目前的報導, 可以認為嫌犯鄭捷所觸犯的是台“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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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殺人罪須具備有使該對象喪命的故意並且實施了殺害行為。 嫌犯曾向警方陳述其犯罪動機, “由於自己生活壓力大、又沒交過女朋友, 自認是個沒有未來的人, 因此不想活但又不敢自殺, 多殺幾個人才會被判死刑。 ”從行兇工具來看, 嫌犯曾買過1把折疊刀, 預備作兇器, 但後來認為該刀殺傷力有限, 又於案發當天買了一把30釐米左右長的鈦鋼料理刀實施罪行。 從犯罪行為來看, 嫌犯以刀子殘暴砍殺被害人要害, 並造成多名被害人死亡和輕重傷的結果。 這些情節應足以認定對嫌犯以殺人罪論處。 嫌犯的殺人故意也造成多人輕重傷的事實, 同時構成了殺人未遂。

台“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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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罪有三個量刑檔。 據報導, 嫌犯鄭捷被捕後曾向警方詢問會不會被判死刑, 並表現出“但求一死”的心態, 臺灣社會也有要求判處其死刑的強烈聲音。 根據相關規定, 嫌犯所犯罪行情節惡劣, 後果嚴重, 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 足以處以死刑。 但在羈押庭審中, 嫌犯又以精神問題抗辯, 暗示未來的庭審中辯護方可能會以精神疾病來作為減輕嫌犯責任能力的理由。 2009年, 臺北曾發生一起隨機殺人事件, 兇犯黃富康因投資失敗便模仿遊戲情節, 認為殺人可以轉運, 造成受害人一家三口一人身亡、二人重傷的悲劇。 黃富康雖最終被判死刑, 但二審法院就曾以其患有“潛伏型精神分裂症”導致其辨識能力和行為控制能力降低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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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改判無期徒刑。

為求毋枉毋縱, 司法系統對於死刑案件的處理往往特別慎重。 臺灣刑事訴訟制度實行三審終審制, 對於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 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直接送上級法院審判, 因此被判死刑的囚犯, 要經過三審後才定罪。 實踐中死刑案件的最終確定所經過的時間平均約33個月, 而且死刑的執行還需經台“法務部”核准, 也就是說死刑判決生效以後仍有改正的可能。 擔心嫌犯鄭捷殺人罪久難定案, 臺灣社會各界強烈要求對其速審速判。

(文章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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