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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寶貝簽訂“零花錢合同”

孩子零花錢是正常的, 也是必要的。 但以何種方式發放零用錢, 才能既滿足孩子小小的願望, 又不讓他形成大手大腳花錢的壞習慣呢?很多父母在這個問題上頗為頭疼, 似乎難以找到一種“雙贏”的辦法, 讓父母和孩子皆大歡喜。 其實, 問題遠沒有想像的那麼複雜, 比如和孩子簽訂一份“零花錢合同”, 就可以遏制他隨意亂花錢的毛病。

具體操作起來也很簡單。

首先, 擬訂合同。

可以選一個週末的時間, 由父母和孩子共同商議, 擬訂出合同的基本條款, 如有遺漏, 在經得對方的同意後, 可以進行補充。 營造一種比較正式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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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於充分調動孩子的責任感, 讓他知道合同一旦簽訂, 就必須得認真履行, 否則會涉及一系列的“違約”、“賠償”問題。 所謂賠償, 其實也就是一種減少零用錢的懲罰而已。

其次, 設置一些獎罰措施。

比如, 孩子將合同執行得非常好, 可以獲得一定獎勵, 以提高他繼續執行的積極性。 畢竟, 制訂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制裁孩子, 而是引導他正確使用零花錢的一種方法。

前些日子, 我一個同事就與他上小學的女兒簽訂了這樣一份“零花錢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零用錢100元, 其中30元用於買學習資料, 30元用於車費, 20元自由支配, 其餘20元存入銀行卡……乙方若因無節制花錢造成透支, 甲方有權在下一月將其零用錢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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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的, 將免付下月零用錢。 乙方若堅持每月存款20元, 一年後甲方將給乙方與存款相同數目的獎金作為獎勵……”

看上去, “零花錢合同”只是一個約定, 其實它體現了一種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平等的教育觀。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 父母與子女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係, 能夠在一張合同上平等簽字, 恰恰表明了父母對孩子人格的尊重, 孩子與父母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零花錢合同”還有一個好處, 就是把家長放到了一個接受教育和監督的平臺。 有的家庭會發生這樣的情況:父母與孩子簽訂了“合同”, 可孩子的爺爺奶奶不樂意了, 他們覺得這種做法太“冷血”, 會讓孩子受委屈, 於是經常暗地裡給孫子、孫女塞錢, 要不就“威逼利誘”兒子兒媳違約給孫子“漲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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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呢, 雖然合同簽了, 但實際上形同虛設, 根本起不到任何監督和管制的作用。 所以, 堅持合同的“嚴肅性”也是對家長的一種監督和考驗。 為了讓孩子形成一種正確的消費觀, 家長要狠下心來, 嚴格執行合同, 只有這樣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通過這種類似契約的形式, “零花錢合同”把父母需要達到制止孩子亂花錢的教育目標內化為孩子的自覺行動, 既增強了孩子的自我約束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更能使孩子逐步樹立起應有的責任感, 為他們長大以後獨立理財、重合同守信譽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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