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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關於孕婦搭乘飛機的相關規定

前不久, 一則孕婦在乘坐飛機時早產, 在萬米高空的客艙中產下雙胞胎的新聞, 被各大新聞媒體競相轉載。 孕婦到底適不適合乘坐飛機?孕婦怎樣安全乘坐飛機出行?這些問題再次被人們所關注。 據瞭解, 目前, 民航主管部門和各航空公司都針對孕婦乘機出臺了相關規定。 但一些“准媽媽”或是因為不瞭解規定, 或是故意違反規定, 在不適當的時間選擇乘坐飛機, 給自身及胎兒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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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懷孕不足8個月(32周)的孕婦乘機, 除醫生診斷不適應乘機者外, 按一般旅客運輸。

2. 懷孕超過8個月(32周)但不足35周的孕婦乘機, 應辦理乘機醫療許可。 主要是由醫生證明孕婦適合旅遊。 該乘機醫療許可應在乘機前7天內簽發有效(不同的航空公司規定的時間可能不同, 需要事先電話諮詢航空公司)。

3. 下列情況, 本公司一般不予承運:

(1)懷孕35周(含)以上者;

(2)預產日期在4周(含)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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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產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準確日期, 已知為多胎分娩或預計有分娩併發症者;

(4)產後不足7天者。

另外因為高空有電離輻射, 有氣壓的改變, 這些可以導致早產的發生。 所以在坐飛機的時候, 多半也是在早孕期, 最遲是在34周, 以免到後面更容易發生一些意外的情況, 如破水、早產。 所以建議儘早做好出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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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

(1)孕婦乘機, 必須事先在本公司售票處辦理定座和購票手續。

(2)接受懷孕8個月或8個月以下的孕婦定座, 售票員須查看預產期證明。

(3)接受懷孕超過8個月的孕婦定座, 旅客應提供《診斷證明書》一式兩份。 一份交旅客辦理值機手續。 一份由售票處留存並以傳真形式及時通報給客艙與地面服 務部商務調度。

(4)超過8個月的孕婦定座需填寫《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特殊旅客運輸記錄單》, 應由本人簽字, 如本人書寫困難, 也可由其家屬或監護人代簽。

孕婦旅客的乘機服務在定座上予以優先安排。 座位一般安排在較寬敞和便於乘務員照顧的地方。 在辦理乘機手續時, 將檢查孕婦的運輸條件符合本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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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符合規 定, 可拒絕接受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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