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人普遍認為, 對孩子的溺愛和嬌寵是孩子獨立性格形成的最大障礙。 他們認為應該為孩子日後的獨立生活負責, 現實原則是第一位的, 而親情是第二位的。 “子不教, 父之過”。 如果孩子日後不能像其他人一樣適應社會, 對社會有所貢獻, 父母應感到愧疚, 應向社會檢討。
因此, 英國年輕的父母雖然會悉心照料幼小的孩子, 但很少總是將孩子抱在懷裡, 而是讓他們隨意地爬, 隨意地玩, 他們也絕對不會去扶起不慎摔倒在地的孩子, 而是讓他們自己站起來。
在一般家庭當中, 五歲以下的孩子都不准與大人同桌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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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受到傷害, 即使他們大哭也絕不會在父母那裡得到安慰和同情, 那些不能忍受疼痛而肆意大哭的孩子, 會受到父母的嚴厲訓斥。 因為, 所有的英國人認為孩子應該懂得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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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父母往往在尊重孩子獨立人格的前提下, 對孩子嚴加管束, 讓孩子明白不可以為所欲為。 英國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允許父母體罰孩子, 至今許多學校仍保留著體罰學生的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