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丸劑有變形、變色、發黴或臭味;
3.藥片有花斑、發黃、發黴、鬆散或出現結晶;
4.糖衣片表面已褪色露底, 出現花斑或黑色, 或者崩裂、粘連或發黴;
5.沖劑已受潮、結塊或溶化、變硬、發黴;
6.藥粉已吸潮成發酵變臭;藥膏已出現油水分層或有異臭, 均不能使用。
7.內服藥水尤其是糖漿劑, 不論顏色深淺, 都要求澄清, 如果出現絮狀物、深澱物, 甚至發黴變色, 或產生氣體, 則表明已經變質了。
8.眼藥水除了極少數為混懸液以外, 一般都要求澄清, 而且不得有一點纖維, 也不能有混濁、沉澱、變色;
9.注射液不允許有變色、混濁、沉澱或結晶析出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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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些藥品在外觀上沒有明顯的變化, 但內部已經變質了。 因此, 凡是過了“有效期”的藥品不能再延長使用。
所謂“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 能保持品質的期限, 通常藥品標籤上注明有效期的年月, 就是指可以使用到所標明的月份的最後一天, 次日即無效。 也有的從藥廠的生產日期算起, 在標籤上先列印批號:一般採用6位元數位, 前2位元數位表示年份, 中間2位表示月份, 末2位表示日期, 然後注明“有效期”, 按批號進行推算即可。 但須謹防的是, 藥品的有效期並不等於保險期, 如果保管不當, 即使在有效期內, 也可能引起藥品變質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