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治療中由治療者設計治療計畫,
來改變多動症兒童存在的注意力難集中、多動及情緒問題。
強調矯治目前的異常行為,
建立正常行為,
需要利用個人的日常生活,
發揮兒童在治療中的積極作用,
不只是把兒童作為是被動的接受者,
在家庭、學校共同配合下完成這種治療計畫。
通過學校和家庭的生活,
建立適宜的、新的行為。
在多動症兒童治療中,
主要是訓練兒童採用較合適的活動以改善注意力,
通過有計劃安排好一定的訓練練程式,
減少兒童的過多活動和不良行為。
對不同多動症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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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選擇和運用不同的措施。
①陽性強化法: 其目的是通過獎賞、鼓勵等方式使某種行為得以持續,
其適用於治療多動症、學習困難等。
在應用陽性強化法前要確定希望兒童改變什麼行為(確定靶行為)及確定這種行為的直接後果是什麼;設計新的行為結果取代原來的行為結果;同時對兒童出現適宜的行為時,
立即給予陽性強化,
例如獎賞、鼓勵等。
獎賞在兒童行為治療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
當兒童出現符合規定和要求的良好行為時,
立即給予獎賞,
使兒童感到愉快和滿足,
從而形成良好的習慣。
或者通過塑造培養和增加某種新的行為,
例如當兒童完成規定行為時,
就予以獎勵,
持之以恆,
以促進兒童注意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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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與自我控制法一起應用,
指導患兒用自我監督、自我強化等方法學會控制自己的行為。
患兒每天將自己的行為做記錄,
1周後比較,
比較不適宜行為出現的次數,
行為有進步則給予獎賞。
獎賞物包括初級獎賞,
活動獎賞,
社會獎賞。
鼓勵的目的是促使兒童自願地、主動地去學習重複某些良好行為。
鼓勵的種類一般以精神或語言刺激為主,
隨時可以進行。
以上2種陽性強化主要是為了增加和促使兒童良好行為的產生,
在
兒童多動症治療計畫中,
陽性強化法常與懲罰法、消退法、矯枉過正法等合併使用。
②處罰法: 為了減少或消除兒童的某些不良行為而採取處罰措施。
一般可採用暫時隔離法,
使他明白不良行為,
從而消除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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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處罰不宜採取恐嚇、打罵等粗暴方式,
以免造成兒童的逆反心理。
③消退法: 是一種減少或消除兒童不良行為發生的方法。
治療前首先要瞭解何種因素對不良行為起了強化作用,
找到強化因素後,
對其進行消退。
例如,
兒童發脾氣,
可能會因父母的過分關注而強化,
並反復發生。
若父母採取不理睬的態度來對待,
則發脾氣行為可能逐漸消退。
④矯枉過正法: 通過對某些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以減少不良行為的發生。
矯枉過正法雖然採取處罰手段矯治兒童不良的行為,
但不能使兒童產生肉體上的痛苦,
因此較易取得兒童的合作,
矯枉過正法可用於治療多動症兒童的刻板運動、衝動行為、攻擊和破壞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