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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對未成年的親弟妹沒有撫養義務

賈某在其年僅5歲時, 由於家庭生活極度困難, 父母不得以而將他送給周家收養。 周家對賈某很疼愛, 供養賈某讀完大學, 後賈某在某醫院當大夫。 賈某的親生父母病故後, 留下兩個孩子, 大的17歲, 小的15歲, 兩人均在校讀書, 僅靠父母留下的微薄的退休金度日, 生活很艱難。 於是二人要求父母所在單位給予照顧, 遭到單位拒絕, 理由是他們的親哥哥賈某在醫院工作, 月薪不低, 應由賈某承擔對他們的撫養義務, 在經濟上給予幫助。

賈某依法對其兩個弟、妹不負撫養義務。 收養關係成立後,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係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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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收養關係而消除。 ”本案中, 賈某自被收養之日起, 與其弟妹的兄弟姐妹關係的權利義務消除, 因而對其不負撫養義務, 但從道義上可以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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