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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受損者的學習成績與社交能力

視力受損者的情況千差萬別, 這一點應當是無可非議的。 而且, 儘管他們在認識的發展上存在困難, 但卻可以在其他某些方面顯示出能力。

學習成績

很少有人就視力受損兒童和正常兒童的學習成績進行過比較研究。 許多專家一致認為, 直接的比較是不可靠的, 因為必須在不同的條件下對視力受損兒童和正常兒童進行測驗.例如, 儘管“斯坦福學習成績測驗”有專為二至十二年級視力受損兒童提供的布萊葉盲文和大號字體印刷的測驗題, 但是, 由於閱讀布萊葉盲文自然要慢于閱讀普通印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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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視力受損兒童即使能夠閱讀印刷物, 大多數孩子的閱讀速度也很慢, 因此, 通常允許視力受損兒童用較長時問接受測驗。

儘管對視力受損兒童學習成績的研究還存在問題, 但我們還是能從現有的研究結果中得出一些籠統的結論:沒有很多跡象表明在智力年齡相等的情況下半盲和全盲兒童的學習成績落後于正常兒童;視力受損兒童的學習成績不會像聽力受損兒童那樣因自身殘疾而受到很大影響。 就在校學習而言, 聽力顯然比視力更重要。 無視力者也許比無聽力者能夠更輕易和更有效地獲得重要的學習刺激。 例如, 洛溫菲爾德197l年指出, 對盲童的教育由於增強了聲源的使用, 已使原來受到影響的學習成績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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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調整

在視力受損者的社交調整能力是否低子正常人這一點上, 有許多證據是相互矛盾的。 沒有研究結果表明視力受損兒童的社交普遍失調,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個性問題並非失明所固有。 卡茲福斯1951年首先強調指出, 如果一個盲人出現社交失調, 更可能是社會歧視他的結果。 實際上, 正是社會對盲人的反應決定著他們能否進行社交調整。

許多專家多年進行的研究清楚地表明, 視力受損兒童不易被同齡正常兒童所接受。 有一項研究還令人吃驚地發現, 與失明程度較輕的兒童相比, 重度失明兒童反倒更容易被人接受。 這可能是因為人們更同情重殘者, 或者是因為輕度殘疾者在行為上更易引起他人的消極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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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自我認識而育, 一般證據表明視力受損兒童並不自悲。 然而, 判斷自我認識研究的價值往往十分困難, 因為視力受損兒童回答問題時可能並沒有表達其真實感情。 考恩(Cowen)等人在1961年進行的一次大範圍研究中發現, 視力受損青少年和正常青少年在社交調整方面並沒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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