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來諮詢問題的江先生非但很年輕, 而且臉上多少還帶著一點稚氣, 他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被女朋友甩了, 能問她把錢討回來嗎?”
江先生與前女友秦小姐通過某款網路社交軟體相識於兩年前, 見面後很快就發展到如膠似漆的地步, 當時還在念大學的秦小姐專門搬出宿舍, 與江先生開始了同居生活。 由於江先生的家境比較優越, 因此在同居期間, 他承擔了兩人大部分的生活費, 包括在各種節日向秦小姐贈送昂貴的奢侈品作為禮物, 前後開銷接近20萬元。 另外去年初, 秦小姐還表示家人做生意暫缺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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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秦小姐去年夏天大學畢業開始就業後, 江先生感到對方的態度變得日趨冷淡, 甚至曾有夜不歸宿的情況。 後來江先生經過詢問發現, 原來秦小姐又與某位男同事之間產生了感情。 而在此事被察覺之後, 秦小姐隨即向江先生提出解除同居關係的要求。
面對這段註定難以挽回的感情, 江先生感到十分憋屈, 尤其覺得自己前兩年在經濟方面的投入全都打了水漂出於作為男人的自尊, 他現在又不好意思直接向秦小姐討回錢款, 所以還是悄悄前來詢問律師, 希望搞明白解除同居關係之後的財產處理問題。
來一點家法:
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產生的金錢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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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說起男女雙方在未經婚姻登記情況下的共同居住狀態, 人們當年曾經將之稱為“非法同居”, 該名詞應該說帶有一定的貶義色彩。 但隨著時代的進步, 整個社會觀念也逐漸趨於開放, 認識到大多數同居狀態並不構成違法, 因此更恰當的稱謂或許是“非婚同居”。
即便在輿論方面獲得了更為寬容的對待, 可是“非婚同居”仍然會在法律上形成很多不確定因素。 一方面, 因為男女雙方並未締結婚姻關係, 往往無法直接參照夫妻關係來處理他們之間的財產關係;另一方面, 相比普通朋友關係, 在同居雙方之間又很容易出現財產上的混同, 難以進行精確的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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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先生目前遇到的情況為例, 作為在同居過程中付出金錢較多的一方, 他認為對方應當返還一部分財產或實物。 但在同類局面下, 有時也會出現女方要求獲得“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的情況。 當雙方的各種利益訴求交織在一起時, 往往會導致解除同居關係後的財產處理變成一筆糊塗賬。
當然, 我們還是可以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 幫助江先生盡可能理清財產處理的問題。 首先, 江先生需要明確一點, 那就是他贈送給秦小姐的諸多財物, 是否具有“彩禮”的性質, 即根據民間習俗以締結婚姻為前提而贈送的財物。 如果屬於“彩禮”, 那麼在婚姻沒有締結且滿足相關法定條件的情況下, 贈送方有權提出返還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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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根據江先生的表述, 他當初的贈送基本與婚約無關, 而是戀愛過程中討好對方的手段。 既然算不上是“彩禮”, 江先生當初的諸多金錢付出, 更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贈與”, 其行為反映了他當時同意將所有權轉移給秦小姐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且整個贈與過程也已經完成, 現在想要追討回來就難以找到法律依據。
對於以上解答, 江先生感到有些失望和沮喪, 但律師同時又提醒他, 當初匯給秦小姐家人的15萬元, 還是存在著要求返還的可能性。 畢竟與零星購買禮物或者負擔生活費用等形式不同, 這筆一次性的匯款, 首先必須在法律上進行定性:到底屬於江先生對於秦小姐家人的贈與?還是具有救急性質的借款?又或者屬於一種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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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江先生和秦小姐當初並沒有具體談及和書面明確這筆匯款的性質, 現在也許會出現各執一詞的局面。 站在江先生的角度, 他當時與秦小姐的家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匯出的款項如果也被認定為“贈與”, 似乎有悖公序良俗。 因此律師建議江先生將這15萬元作為談判甚至提起訴訟時爭取的重點, 認為該項主張有望獲得法律支持。 同時律師還提醒江先生, 如果未來再開始一段新戀情, 千萬要警惕“非婚同居”所可能引起的經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