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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證明

計劃生育證明是基層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為規範管理和服務, 由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服務站出具的, 記載公民婚姻、生育、節育等情況的憑證。 在實際工作中, 主要有《生育證》、《生殖保健服務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

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 申請設立民營社會醫療機構等需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

辦證條件: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 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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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證機構: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

審批流程:領取審核登記表, 然後到所在單位或村(居)蓋章, 所在鎮(街道)計生部門蓋章, 最後人口計生局審核蓋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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