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27日, “4個月了, 我們先后到廠里討要了多次, 都沒有拿到一分錢工資。 現在能拿到一部分工資, 我們感到很安慰。 ”昨天上午, 江蘇到紹興縣柯橋打工的女工張桂梅和潘國英終于笑了。 張桂梅和潘國英同到一家工廠上班, 期間兩人均懷孕不能勝任工作, 便離開了這家廠, 但廠方以沒有提出辭職為由一直沒有支付勞動報酬。
據張桂梅和潘國英說, 她倆是姑嫂關系。 今年3月份, 兩人同時應聘到中國輕紡城電腦分色制版有限公司上班, 但沒有與廠方簽訂勞動合同。 到今年5月初, 她倆先后懷孕, 由于工作強度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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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離廠的時候, 跟廠長打了招呼的, 但工廠領導卻說我們沒打辭職報告, 不肯支付工錢。 ”潘國英說。 據該廠姚經理說, 員工辭職必須在一個月之前打辭職報告, 這是他們公司的規定, 但這兩名懷孕職工沒有打辭職報告, 就離開工廠不再來上班, 職工的這一行為屬于曠工。 經過記者協調后, 廠方愿意支付拖欠的工資, 但由于她們的突然辭職給廠方帶來了影響, 廠方需要扣除幾天的工資。 最后, 兩名孕婦共領取了1700元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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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有關律師說, 職工向單位提出辭職, 一般應提前30天進行書面報告, 這兩名婦女離廠前的做法不妥當。 但廠方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職工違規行為時, 應考慮到懷孕女工的身體情況, 合情合理予以解決, 沒必要將事情拖延這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