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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親子鑒定的適用

1981年9月27日, 喻甲與何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同年12月8日補辦結婚證。 1982年6月29日, 何某生育一子, 取名喻乙。 此後, 喻甲因兒子和自己長的不像而開始懷疑喻乙並非自己親生, 總想通過化驗血型來確定一下, 但遭到妻子的否認。 1995年初, 雙方又談起孩子的事情。 據喻甲陳述, 當時喻乙身體不好, 他向妻子提出第二天帶喻乙到醫院檢查身體, 並順便化驗血型, 何某沒有拒絕, 並講她已經帶喻乙化驗過血型, 是B型, 同時將自己在1981年曾被何甲強☆禁☆姦的事情告訴了他。
1998年8月, 原告喻甲以何某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後生下喻乙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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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承認被他人強☆禁☆姦所致。 經法院主持調解, 雙方自願離婚, 喻乙隨何某生活。 1998年喻甲又以何某、何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賠償自己撫養喻乙1 0多年的經濟損失。 在該案審理中, 何某否認喻乙是其與他人所生, 並稱原來陳述系被喻甲欺騙所致。 原告喻甲要求作親子鑒定遭何某及孩子喻乙拒絕。 法院以原告證據不足駁回了喻甲訴訟請求。 2000年3月31日, 原告喻甲以兒子喻乙為被告, 以何某為第三人提起訴訟, 請求確認與喻乙的非父子關係。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三張血型化驗單和何某曾經出具的承認自己被強☆禁☆姦的“事實經過”, 化驗單內容為:喻甲血型A型、何某血型A型、喻乙血型B型。
原告喻甲訴稱:我與第三人婚後五天就返回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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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三人在我回部隊期間與他人發生兩性關係後生下喻乙, 1997年喻乙生病時, 通過醫院血型檢驗才得知喻乙並非我親生。 對此, 有第三人所寫的“事實經過”和1998年離婚訴訟時法庭上的筆錄, 故請求確認我與喻乙的非父子關係。
被告喻乙辯稱:因為當時還小, 父母之間的事情我並不知道。 至於原告提供的血型化驗單, 因我從未作過血型化驗, 因此不能因為有我的名字就認定是我的, 我不予認可。 至於作親子鑒定, 我不同意。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喻甲要求對喻乙作親子鑒定, 因鑒定關係到當事人的隱私權等重要民事權利。 須尊重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現被告喻乙已長大成人, 明確表示不同意作親子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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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原告喻甲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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