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1-4歲的孩子, 一般家長都會以孩子太小為由凡事包辦代替。 其實, 只要是孩子能夠做、應該做、做起來安全的事情, 父母應該讓孩子有機會做決定。 哪些是幼兒有能力決定的事情呢?
一、自已進食。 孩子想要自己進食時, 就由他自行嘗試, 只要為他系上圍兜即可。 孩子在練習自己吃飯時常常會弄得滿臉、滿地都是, 這是很正常的, 不要因此而責怪他, 剝奪他學習的機會。
二、對衣服樣式、顏色的選擇。 天氣冷的時候可以建議孩子戴上帽子、穿上外套, 但對於外套裡的衣服, 則可以讓孩子自己做決定。
三、玩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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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獨處的地方。 當孩子心情不好或情緒不佳時, 有選擇獨處的自主權, 這段時間暫時不要去打擾他。
五、遊戲區的選擇。 讓孩子自己決定在哪個地方玩玩具, 以不妨礙他人為原則, 在這段時間這地方是屬於他的遊戲區, 父母不要去干擾他。
六、哭的權力。 當孩子受到挫折、受傷時, 讓他盡情地發洩。 孩子享有哭的權力, 此時不要給他任何言語或肢體上的回應, 等孩子停止哭泣後, 再與他討論:“發生什麼事了?為什麼哭得這麼傷心?”
七、戀物情結。 孩子對某種物品(如布娃娃、毛巾等)情有獨鍾時, 無論走到哪都要帶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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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午睡問題。 大部分家長(或幼稚園)在午飯後都會安排孩子午睡, 如果孩子睡覺時不斷想爬起來, 不要強迫他繼續躺在床上, 可以讓他呆在房間裡, 以不干擾別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