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 男人和女人的區別似乎只剩下生孩子了。 ”這話讓某些男人說出來, 語氣或酸、或調侃, 言外之意嫌女人能幹、跋扈, 以致“雌雄不分”。 如果事實如此, 身為女性, 我一定毫不猶豫地為女性歡呼, 但我知道, 我不宜高興得太早, 我認為, 對於現狀的正確理解是, 只有在生孩子這件事上, 女人還有點讓男人不得不聽的發言權。
但就這麼一點點女性獨有的發言權也讓某些人感覺不快, 思考邏輯是, 孩子又不是只有一個卵子就能孕育出來, 憑什麼女的想生就生, 想不生就不生?這樣委屈的情緒推導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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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生育調節”一章規定, “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 哈, 有人開始歡呼, “男性生育權首次得到了法律的認可。 ”
男人想要後代, 沒人攔著, 只要有能力, 並服從計劃生育。 但是像丈夫告妻子“擅自流產”這一類, 就不叫生育權。 天下之大, 何處無芳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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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一則廣為傳播的女名人離婚官司, 照例也吸引了人們的“眼球”。 官司判得咋樣不說, 聽到的一些閒談比較有趣。 支持男方的觀點之一是, 為了妻子的事業, 人家都這麼大歲數了還沒要孩子, 這是多大的犧牲啊, 離婚財產當然要多分。
全面的情況我不掌握, 要是單指這一條, 我想是站不住腳的。 支持妻子的事業發展是愛情的表示, 想要孩子, 妻子的情況又不允許, 可以換人啊, 何須“自我犧牲”。 就算一時被愛情沖昏了頭, 當時也是“真實意願”的表示, 要是按結果回頭找補, 這、這、這, 讓人怎麼說呢。
耳聞目睹種種關於“男性生育權”的反應, 我感覺, 法律所認可的和歡呼者的理解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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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生孩子這件事上, 女人並不想搞“一言堂”, 最多也就是“一票否決”而已, 和男人在這方面的權利剛好一樣。
由於迄今為止, “生”孩子這件事還是由女性壟斷, 所以這點小小的不自主, 男人們還得忍受著, 要不就學史瓦辛格弄個受精卵放進肚子裡, 自己生。 但史瓦辛格演的是個科幻搞笑片, 現實中能否照搬這個方法, 還是未知數。 並且由哪個女人提供這個卵子, 是不是也將牽涉到“生育權”的糾紛?多此一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