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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

貝瓦資訊-貝瓦動態,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 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 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品質、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比如“綠色食品”標誌等。 查看更多相關內容一起來看貝瓦小編怎麼說吧。

特徵

(1)地理標誌, 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 因此, 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

(2)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和控制, 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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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註冊的證明商標;

(3)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個經營者, 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 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4)證明商標的准許使用程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式, 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 履行了必要的手續之後, 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5)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 其註冊、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 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以保護商品與服務的特定品質, 保障消費者利益;

(6)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 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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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 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 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類型

證明商標有兩種類型:

一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 是一種地理標誌, 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

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 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產地證明

原產地證明商標與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的關係

地理標誌 是WTO(世貿組織)智慧財產權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義務。 TRIPS協定對“地理標誌”作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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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 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誌。 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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